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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财政局 娄底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18-2020年国有资产配置预算限额标准》的通知

娄底市财政局  娄底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娄底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18-2020年

国有资产配置预算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2012年娄底市财政局颁布的《娄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基础上,制定了《娄底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18-2020年国有资产配置预算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配置预算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配置预算限额标准》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市属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二、《配置预算限额标准》是市级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考核资产配置绩效的基本依据。

三、《配置预算限额标准》主要包括预算上限标准、实物量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预算上限标准是指单位可配置资产的最高经费限额。实物量标准是指单位可配置资产的最高数量限额。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是指单位需要更新的资产必须达到的最低使用年限。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资产,不得更新。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国家有规定的,由职能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暂未规定的,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办公用房配置使用标准按照现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无办公用房的单位,可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调剂安排;如无法安排办公用房,可申请租用办公用房。租用办公用房的标准参照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一般应选择经济适用的中低档房,不得租用或购建高级商务写字楼或宾馆作为办公用房。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种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临时性机构,其办公用房应由挂靠单位调剂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调剂解决。

五、市直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一般采用普通装修。单位自有办公用房装修使用12年以上,且已不适应办公需要确需装修或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损害的,经审批可以适当提前。旧办公楼外墙原则上不进行二次装修,特殊情况需进行装修的,应按资金来源分别报市财政、市发改委核定经费或投资额,有关装修事项须按照规定报市规划、机关事务管理、建设部门审批。办公楼大门、财务室、档案室、保密室等办公用房,可安装防盗栏栅或防盗门窗。租用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进行大规模装修,确需装修的,按租赁期长短确定装修标准,租赁期超过8年(含)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80%以下;租赁期超过5年(含)但不到8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6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六、对未列入《配置预算限额标准》的其他资产,中央有关部门和省里已有配置标准的,市直单位应严格按标准执行,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于特殊单位、特殊业务(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依此《配置预算限额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需另行申报审批。

七、市直单位应当按照《娄底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娄财资〔2017〕305号)规定,从严控制配备,不得超标(超额、超量)配置资产。违反本通知规定超标配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娄底市财政局                      娄底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1120

 

 

 

附件:1.娄底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18年国有资产配置预算限额标准

       2.娄底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特种需求办公设备配置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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