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推进法治财政建设,对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湘财法〔2016〕7号),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设法治财政,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建设目标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力争到2016年年底,法治财政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进展;到2017年年底,法治财政制度机制基本健全,基本完成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2018年到2019年为巩固提升阶段,各项制度措施要见实效,确保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备的财政制度规范体系、高效的财政法治治理体系、严密的财政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财政法治保障体系。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财政职能
目标:财税体制改革全面深化,财政管理不断加强,财政风险有效防控,财政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措施:
1.深化财政行政审批改革。
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管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探索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化管理,梳理优化审批流程,并主动向社会公示,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
2.完善财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收费清单制度。
(1)进一步梳理、清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对应,促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融合。
(2)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2016年底前完成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3.完善财政宏观调控。
(1)把握好财政政策的方向、力度、节奏和时机。坚持总量平衡、优化结构,把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提高质量效益作为财政宏观调控的基本要求和政策取向,在区间调控的基础上加强定向调控、相机调控,采取精准调控措施,适时预调微调。稳定政策基调,改善与市场的沟通,增强可预期性和透明度。
(2)组合运用各类财政政策工具,增强政策合力,放大政策效果。完善财政资金投资模式,更好发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撬动作用。加强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其他政策的协同配合。找准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明显短板,切实提高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
(3)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和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
4.优化财政资源配置。
(1)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突出财政的公共属性,简政放权、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修正不可持续的支出政策,调整无效和低效支出,腾退重复和错位支出。
(2)强化质量和效益导向。更加注重支持投资有回报、产品有市场、企业有利润、当地有就业、政府有税收、环境有改善的企业和产业发展。用好财政这个“金边”信用,多渠道筹措低风险偏好社会资金,多用债券、政策性贷款和直接融资等工具,降低资金成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资金需求。
(3)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充分运用市场化工具和手段,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提供,使财政支出保持在合理水平,将财政赤字和政府债务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确保财政的可持续性。
5.强化财政收入分配调节。
(1)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着力提高劳动者技能和素质,夯实居民收入增长的基础。
(2)完善财政再分配调节机制,通过提升社会保障能力、完善转移支付结构、健全财税体制机制,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3)全面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逐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4)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支持健全现代支付和收入监测体系,构建透明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
6.推进税制改革。
根据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工作,所有涉及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并稳步推进其他税制改革。
7.加强财政管理工作。
(1)加强收入管理。根据中央和省里税制改革部署,有序推进税制改革,建立收入来源稳定、税种归属科学、划分比例合理的地方税制度体系。理顺税费关系,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实现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比重的合理化。
(2)规范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公开制度,构建阳光财政运行体系。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提高统筹使用能力。深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第三方评价机制。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实行债务限额管理,强化预警结果运用。
(3)强化财政监管职能。推动财政监督工作机制创新,完善预算编制同步监督、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监督成果综合运用长效机制。
(4)完善投资评审制度。扩大投资评审范围,前移评审关口,规范评审流程,提高评审效率,建立投资预算标准体系,强化评审结果运用。
(5)夯实会计基础工作。加快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改革,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大力培育和发展管理会计,推动内部控制规范实施。促进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行业专业优势。
(6)推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制度,严格国有资产收益监管。
(7)推动政府采购转型。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大政府采购支持本省中小企业发展、科技创新和“两型”社会建设的力度。
(8)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管理制度,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
(9)规范推进PPP项目实施。明确PPP项目实施管理框架,完善政策扶持保障体系,培育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PPP市场。
(二)完善地方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目标:地方财政立法质量和水平全面提升,完备的财政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为推动和保障财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8.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1)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遵守财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落实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2)依法合理制定规范性文件内容。财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其他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财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
(3)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起草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公布。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
(三)推进财政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目标:财政重大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决策质量显著提高,决策效率切实保证,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明显减少并得到及时纠正,财政重大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提升。
9.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完善重大财政事项行政决策暂行办法,涉及财政工作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财政行政决策,都应当遵循重大财政事项行政决策策程序。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制度的具体流程、操作标准和工作制度,提高程序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既强化决策程序的刚性约束,又保障行政决策的效率。
10.增强公众参与实效。
(1)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财政重大决策事项,要深入开展调研,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2)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11.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财政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不得以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方式代替会议决议。
12.严格决策责任追究。
财政部门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财政重大决策后评估。建立财政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四)严格规范财政行政执法
目标: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财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财政违法或不当行为明显减少,对财政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13.完善财政行政执法程序。
(1)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贯彻执行《娄底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逐步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等裁量权基准。
(2)编制行政执法流程,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
(3)严格执行移送制度。对执法中发现的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权限内的问题,要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4.创新财政行政执法方式。
(1)完善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2017年年底前,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文书网上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坚持文明执法。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
1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明确财政部门各机构、各岗位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执法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责。
(2)加强财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16.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1)全面落实财政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2016年完成市财政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换发工作。
(2)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3)规范财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五)强化对财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目标:科学有效的财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基本形成,建立严肃财经纪律工作长效机制,保证重大财税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财经秩序得到有效整饬,财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追究。
17.健全财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1)完善各项财政权力运行流程,坚持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事,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财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2)起草财政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财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财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18.自觉接受监督。
(1)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党组要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主体责任,由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责任负总责。
(2)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草案等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相关财政工作。
19.加强财政部门内部控制。
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运行的总体要求,不断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持续推进财政内部控制工作,有效防控财政业务及管理中的各类风险。严格内部控制责任追究,加强内部控制工作结果运用。
20.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
(1)完善财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完善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不断推进财政信息主动公开。推进财政政策、财政预决算、财政行政审批、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的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加强财政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高财政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3)妥善做好财政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机制。
(4)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主动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
21.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制定财政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行政问责制度,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进行追偿。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目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形成,财政部门在预防、解决财政领域行政纠纷和处理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
22.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1)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
(2)加大财政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23.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工作。
(1)认真对待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及时提交做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尊重并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
(2)完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对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或重大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24.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仲裁。
进一步明确财政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范围,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认真做好涉及财政部门的仲裁案件的应对工作。
25.完善信访工作制度。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法定渠道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合理诉求。进一步规范财政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试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
(七)全面提高财政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目标: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明显提高,在法治财政的轨道上全面推进各项财政工作。
26.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1)强化用人法治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财政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2)严肃处理违法违纪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27.加强对财政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
(1)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与财政业务密切相关各项法律法规。完善学法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至少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各级财政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
(2)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财税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
(3)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
28.完善财政干部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
加强对财政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财政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财政部门及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财政建设职责。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考核制度。
29.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财政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财政法治环境,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建设法治财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切实增强建设法治财政的使命感、责任感和主动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
30.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党组对法治财政建设的领导。
(1)完善法治财政建设组织领导.建立由单位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部门分工落实的法治财政建设领导机构,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我市法治财政建设。
(2)健全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机制。紧紧围绕财税体制改革大局,结合每年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年度重点工作,建章立制,强化工作任务落实,确保抓落实善始善终、善作善成。
(3)加强各级财政部门法治力量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方面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作用。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财政部门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参谋、助手和顾问。
31.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严明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机构加快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落实怎样,关键看“第一责任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不同主体责任担当,明确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具体经办人等不同主体工作职责,以责任落实促进工作落实。
32.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1)强化考核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治财政建设实效作为衡量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个人年终考核范围,推动法治财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制定法治财政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财政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
(2)加强督促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党组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法治财政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考核,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及时予以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33.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
(1)加强理论研究。深入开展法治财政课题理论研究,为财政法治工作开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推进研究成果有效转化。
(2)加强典型示范。积极开展建设法治财政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财政先进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3)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把财政普法作为建设法治财政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畅通普法传导渠道,加大普法传递力度,扩大财政法律制度的覆盖率、知晓率,营造浓厚的财政法治环境,提高财政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提升全社会对财政法律制度和财政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力度。
建设法治财政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广大财政干部长期努力。我市财政干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锐意进取、大胆实践、勇于担当、久久为功,确保全面推进法治财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法治娄底作出扎扎实实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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