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5〕48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日

  

  

  

  

 

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由财政部门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政策研究,制订或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负责对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目录管理;

  (四)牵头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规模建议,审核、汇总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查,经市人大会批准后下达预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五)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

  (六)负责对专项资金政府采购实施监管;

  (七)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按规定对违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八)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存续期满或撤销后的清算情况,及时回收结余资金,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九)牵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十)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与财政部门共同制订相关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申请;   

  (三)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人大会批准后,牵头与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四)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会同财政部门对重大项目组织评审并公示;

  (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设立的绩效目标,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六)负责在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七)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汇总报送相关财务信息等资料;

  (八)负责落实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九)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存续期满或撤销后的清算、结余资金上缴以及后续管理工作;

  (十)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十一)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按要求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提出项目绩效目标,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负责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组织项目实施;

  (三)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财务信息、项目执行情况分析等资料;   

  (四) 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五)负责落实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六)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存续期满或撤销后的清算、结余资金上缴以及后续管理工作;

  (七)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涉及多个部门的专项资金,须明确由1个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管理,并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管理机制。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见附件1),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无特殊需要,一般不设立新的专项资金。新增项目必须是民生项目、上级政策要求或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项目。严格控制部门尤其是临时性议事机构的工作性质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内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交申报表(见附件2),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存续期满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专项资金存续期满自动终止或被撤销的,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财政部门须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回收和其他后续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应适时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提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策。

 

第四章 资金分配、使用和执行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和该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共同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资金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改进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的方式,各类产业专项资金要更多地运用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引导功能,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各类专项资金原则上70%安排用于保重点,30%用于统筹兼顾。同时,禁止在生产性专项资金中安排单位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逐年报告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并抄送审计、监察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依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开展全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  

  业务主管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当根据专项资金规定用途,测算资金需求,编制绩效目标,并随预算向财政部门申报。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见附件3)。  

  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实施自我评价(见附件4)。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指标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反馈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针对评价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报告连同整改情况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信息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2月20日印发的《娄底市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娄政办发〔2012〕9号)同时废止。此前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市本级单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表

    2.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3. 娄底市市直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20XX年度)

    4.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1

 

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申请单位

 

单位编码

 

专项资金名称

 

设立年限

 

申报责任人

 

联系电话

 

设立依据

 

资金安排总

额(万元)

 

专项资金设立

原因及背景

 

资金来源及每年

资金安排计划

 

专项资金的使用

范围和方向

 

专项资金的

绩效目标

 

业务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附件2

 

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申报单位

 

单位编码

 

变更后名称

 

变更后年限

 

申报责任人

 

联系电话

 

变更依据

 

变更后总额(万元)

 

变更的内容

 

变更背景及原因

 

资金安排计划

变更情况及原因

 

使用范围和方向

变更情况及原因

 

绩效目标变更

情况及原因

 

业务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附件3

 

娄底市市本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

20XX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专项名称

 

专项属性

新增项目□ 延续项目□

 

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编码

   

专项实施单位

 

专项资金总额

万元

 

专项负责人

 

联系人及电话

   

专项起止时间

 

 

单位职能概述

 

 
 

专项概述

 

 
 

专项立项情况

专项立项依据

 

 
 

专项申报的可行性

 

 
 

专项申报的必要性

 

 
 

专项实施

进度计划

专项实施内容

计划开始时间

计划完成时间

 

1.

 

 

 

2.

 

 

 

3.

 

 

 

……

 

 

   

资金使用计划

总资金
(万元)

第一季
(年)度

第二季
(年)度

第三季
(年)度

第四季
(年)度

 

专项实施内容

1.

           

2.

           

3.

           

……

           

专项长期

绩效目标

(延续项目)

1.专项最后完成计划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时限和成本;

2.专项计划达到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等。

 

专项年度

绩效目标

1.本年度实施专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时限和成本;

2.本年度实施专项计划达到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等。

 

专项年度

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内容

备注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质量指标

 

  

 

时效指标

 

 

 

成本指标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环境效益指标

     

可持续影响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单位已有的(或拟定的)保证专项实施的制度、措施

专项组织机构:
相关管理制度:
工作措施(方案、规划等):

 

其他需要说明

的问题

1.专项资金概况;
2.
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3.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宜。

 

财政局部门预算

对口科室

审 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

审核意见

 

1.是否立项及项目属性确定;
2.
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合理;
3.
预算资金可供量与目标之间的匹配性;
4.
项目、资金及财务管理措施;

5.其他。

科室负责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财政局资产管理与绩效评价科

复 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

审核意见

 

1.填报内容是否完整;
2.
是否设定量化的绩效目标;
3.
是否有适当、细化的绩效指标,及其与绩效目标之间的对应性;
4.
其他。

科室负责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1.专项名称:按规范的专项名称内容填报,与部门预算专项名称一致。

  

  2.专项属性:分为延续专项和新增专项,在所选专项后面的“□”中划“√”。延续专项是指以前年度(预算)批准的、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专项;新增专项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本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

  

  3.主管部门:填写专项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全称。

  

  4.主管部门编码: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码填列。

  

  5.专项实施单位:填写专项资金使用单位。

  

  6.专项资金总额:本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总额。

  

  7.专项负责人:填写专项用款单位负责人。

  

  8.联系人及电话:填写申报表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9.专项起止时间:填写专项整体实施计划开始时间和计划完成时间。

  

  10.单位职能概述:简要描述项目实施单位的职能。

  

  11.专项概况:简要描述专项的内容、目的、范围、期限等基本情况。

  

  12.专项立项情况:分别描述专项立项的依据(有关政策性文件)、专项申报的可行性、专项申报的必要性等,应与专项立项申报资料中的一致。

  

  13.专项实施进度计划:针对专项特点设定分阶段的专项具体实施内容,清晰、明确填报每个阶段的专项实施内容,分计划开始时间和计划完成时间。

  

  14.资金使用计划:年度项目须制订分季度的资金使用计划,中长期项目须制订分年度的资金使用进度计划,按项目细化到具体实施内容。

  

  15.专项长期绩效目标:描述专项整个计划期内的总体产出和效果,主要采用定性描述,但不可缺少定量描述。

  

  16.专项年度绩效目标:根据专项的特性和具体实施内容,对专项在本年度产出的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形成具体可衡量的目标任务。

  

  17.专项年度绩效指标:是对专项年度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单位根据专项的实际情况从表中所给参考的方面或其他方面,设定绩效指标,要尽可能量化测算。其中,产出指标为必填项;效益指标可根据专项资金特点选填。

  

  产出指标:反映预算部门根据既定目标计划完成的产品和服务情况。可进一步细分为:数量指标,反映预算部门计划完成的产品或服务数量;质量指标,反映预算部门计划提供产品或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时效指标,反映预算部门计划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成本指标,反映预算部门计划提供产品或服务所需成本,分单位成本和总成本等。

  

  效益指标: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财政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环境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18.指标内容:具体的指标名称和数字。

  

  19.备注:指标的具体含义和计算公式。

  

  20.单位已有的保证专项实施的制度、措施;为确保专项实施而制定的制度和措施,如资金管理办法等。

  

  21.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反映专项绩效目标申请中其他需补充说明的内容。

  

  

  

  

  附件4

  

  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的实施依据;

  

  3.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二、项目申报绩效目标

  

  1.项目申报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其论证过程;

  

  2.项目绩效目标;

  

  3.项目预期投入情况;

  

  4.预期主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执行基本情况

  

  1.项目执行过程中目标、计划调整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措施;

  

  2.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3.项目总投入情况,包括财政拨款、其他资金落实情况;

  

  4.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

  

  5.项目财务管理状况;

  

  6.项目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四、绩效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重点)

  

  1.选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的原则和依据;

  

  2.项目支出后实际状况与申报绩效目标的对比分析。

  

  

  

 

  

  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印发

  


我要分享:
0
我要纠错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